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校舍及附属设施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校舍及附属设施巡查管理水平,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保障校舍设施运行良好,各类校舍设施问题处置及时,实现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等房舍。
第二章 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范围
1.维修范围:教室、学生公寓、院系馆、办公楼公共维修、寒暑假大型集中维修、其他临时性维修等后勤集团管理的工作范围及后勤工作所涉及的工作领域。
2.教室维修:桌子、椅子、黑板、门、门锁、窗、玻 璃、电源插座、开关、照明、风扇、声控等教学辅助设施等。
3.宿舍维修:床、柜子、桌子、椅子、门、窗、玻璃、 门扣、锁、电源插座、开关、照明、电表、水表、水龙头、下水管、水、电、暖管网等等基础设施。
4.公共区域维修:墙体、门、窗、玻璃、电源、照明、水、电、暖管线、卫生间设施、楼梯扶手、护栏、电梯等。
5.寒暑假大型维修。
6.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校舍及附属设施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分管工作负总责。
1.维修工作
成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维修中心的集团副总经 理担任组长,维修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维修人员为组成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校舍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和维修流程,建立接报修平台;
(2)负责定期开展对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
(3)负责对校舍进行查勘、制定大小修计划、实施大小型维修;
(4)负责对校舍进行月巡查,每月对辖区范围内的校舍 进行全覆盖巡查,开展日常小型维修,做到随坏随修,做好登记和回访工作。
2.巡报修工作
成立巡报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物业中心的集团副总 经理担任组长,物业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巡报修负责人为组成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校舍设施网格化巡视制度,指定网格化巡 视总负责人和巡视专员,明确巡视报修工作要求,建立巡视记录簿;
(2)负责对网格化巡视专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岗位职责;
(3)负责对校舍开展日常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做到随坏随报;
(4)负责对报修项目维修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巡查与维护
第六条 巡查管理
1.巡查范围
后勤集团管理的工作范围及后勤工作所涉及的工作领域。
2.巡查方式
(1)日巡视:物业中心各楼宇管理员每天对校舍内墙、 门、窗、玻璃、楼梯扶手、卫生间设施、电源、开关、照 明及桌椅、黑板等教学设施进行巡视,并将待修项目报至维修中心。
(2)月巡查:维修中心每月组织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 全面巡查,对于小型维修项目,做到即查即修,需进行大型维修的项目,列入本年度大修计划。
(3)年勘查:维修中心对校舍每年进行两次勘查,发现危房立即上报并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
3.实行巡查记录制度。统一制定《日巡视记录表》 《报修单》 《月巡查记录表》等相关记录,相关巡查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记录。
4.巡查反馈流程。物业中心日巡人员每天巡视所辖区 域并填写《巡视记录表》,将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至 物业中心巡视负责人,由巡视负责人统一填写《报修单》, 交至维修中心接报修负责人,接报修负责人做好登记和汇总后,分派至相关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后,持 《报修单》至日巡人员处验收签字,《保修单》带回至接报修负责人处存档。
第七条 维修管理
1.维修人员应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术,电工人员必须 具备电学的基本知识,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2.了解和掌握主要管道、线路和有关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主要管道设施应有计划地定期修缮,加强保养维护。
3.建立维修档案,建立准确的管网示意图,便于维修、检查。
4.实行值班制度,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接到维修通 知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如遇抢修或应急情况,应加班加点突击完成。
5.维修人员每月保证所辖区域内全覆盖巡查一次,并 填写《月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维修台账》并整理存档。
第四章 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维护工作标准
1.校舍及公共配套设施报修及时率100%以上。
2.除特殊原因外,校舍及配套设施完好率95%以上。
3.维修人员持有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专业培训合格率达100%。
4.规范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接报修电话。
5.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建立严格的考核方法,制定完善、系统的员工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
第九条 巡视工作要求
1.巡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巡查工作。
2.巡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3.巡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维修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日常巡查维修工作中存在履职不严、执行不力、工作 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